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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宿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宿州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筹资金(此资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4、同意采取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或房产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经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委托银行认可后,须办理公证。公证费、预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置业担保可不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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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贷款材料

1、《宿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户口簿

4、婚姻证明

5、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贷款流程

1、职工提供办理材料

2、管理中心贷款科、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

3、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担保抵押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贷款额度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单方职工30万元,夫妻双方40万元。

现行中:单方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宿州市公积金单方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则由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贷款偿还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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