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
新政公积金缴存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职工公积金账户允许在工作地营口内进行跨区、县转移,跨省市需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清零后重新计算。
改革后:职工公积金账户将允许跨省市进行转移,无须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进行合并计算。
宿州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缴存手续:
缴存地点:
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顺河路26号
各科室电话:公积金科3054115、贷款科3054105、资金科30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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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宿州,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5%,但最高不超过20%
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宿州市各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0431元,中央直属及省驻宿单位可适当放宽。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月缴存,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